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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出台 5月1日起施行(4)

2020-07-07 15: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第三十六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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