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体育消费。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健身产品,提供体育培训服务。鼓励群众健身消费,培养健身技能,激活健身培训市场。支持数字体育APP开发,鼓励开展线上赛事、线上培训等新业务,发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居家式健身产业。围绕体育产业规划、城市体育用地供给、社区体育设施配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等要素,积极申报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一)培养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完善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教会每名学生熟练掌握1—2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体育活动的指导,鼓励将健身休闲活动作为工会活动和职工福利内容。支持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及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组织开展各类健身活动。(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配合)
五、推进体育设施建设
(十二)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持续推进“百万公里健身步道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三)鼓励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推进拓东体育馆片区改造提升,建设成集体育赛事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医疗康复中心、体育文化中心为一体的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加强体育特色小镇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四)加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制定《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支持和打造一批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省体育局负责)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赛事管理制度。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赛事管理职责,厘清赛事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各级单项体育项目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省体育局负责)
(十六)强化体育赛事公共安全。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体育赛事的安保标准体系,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大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工作。体育赛事安全许可时间从7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为体育赛事承办单位申请安全许可提供便利。鼓励体育赛事承办方引入专业安保公司承担安保等工作,保障体育赛事安全。(省公安厅牵头;省体育局配合)
(十七)健全救援体系。完善风险多发区域的安全警示、紧急救援、消防、安全防护等标识信息,引导户外运动者合理流动。加快建立全省涵盖医疗、救援、运输等服务保障方面的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体系,构建以昆明为中心、其他州市为支撑、县市区为支点、户外运动基地为补充的安全救援网络。(省体育局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我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体育产业有关专业,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全民健身的服务和引导作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加强体育产业机构名录库建设,开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完善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制度,推进全省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基本形成及时、全面、准确的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省体育局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七、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支持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体育场馆依照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